摘要
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6-31,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批准号:09BFX002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