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国内理论界存在一种以国际社会意义上的"地方自治"的含义来界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倾向,但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国际社会意义的地方自治制度在本质上是不同的,这从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文本结构和条文内容就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清晰地揭示出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立宪(法)意图在于:维护国家统一和保障中央统一领导,以及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其中前者是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前提。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关系的法治化路径必须以现行《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这一前提为基础进行。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5-29,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与相关法律性文件关系研究"(项目号:10YJC82009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