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化解不同类型农地转用行为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不同类型行为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明晰不同类型行为的实质性区别。从目的与手段的角度考量,农地征收属于政治行为,农地流转属于经济行为,而农地征收再行出让,混淆了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的界限,是违宪行为。政治行为与经济行为可以对方为手段,达到各自目的,但这需要以它们自身内涵的价值理念——社会公正、市场价值为保障,避免二者相互扰乱而导致的利益冲突。
出处
《长白学刊》
2012年第1期95-100,共6页
Changbai Journal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社会排斥的公共政策机制问题研究"(07JA840025)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