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区域享有平等的区域发展权,政府在面对区域竞争甚至冲突时,必须给予积极的法律回应,而经济法、社会法等现代法是保障区域发展权的主导法。经济法与传统公私法在法的生成基础、利益动因以及法权需求方面都有所差异。经济法保障区域发展权的具体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区域全面发展"为保障路径,以"兼顾"为价值评价准则。
出处
《黑龙江社会科学》
2011年第6期146-149,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eilongjiang
基金
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项目"经济法视野下区域发展权的实现机制研究"(10FX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