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安徽蚌埠银监分局通过对辖内A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合行)、B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专项调研发现,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在以变相形式违规发放关联人贷款的问题,本文就其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1年第24期42-43,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