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事案件极有可能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后的极短时间内,允许警察行使临时性的人身控制权是极其必要的。而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时,不可避免地涉及警械武器的使用。警械武器的使用事关相对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故当谨慎为之。当前我国对于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仍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遵循比例原则,按照存在使用必要、最小伤害和及时停止这三方面的标准,构建我国的警察行使临时人身控制权中的警械武器使用制度。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58-62,共5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