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这一规定既是对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准确定位,也是检察委员会区别于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的重要特征之一。检察委员会作为检察机关贯彻民主集中制、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载体,其决策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检察工作能否实现科学发展。笔者认为,要保障检察委员会科学决策,必须重视和切实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4期21-2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