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律确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出资人对国有控股公司行使控制权的模式。该模式在解决公司治理和利益冲突问题上还存在瓶颈,实践中采取的任免与考核等行政手段,与公司法律制度也不能有效衔接。本文在介绍我国国有控股公司组建模式及控制权行使规范的基础上,着重提出几点建议:一是从实际控制权规制的角度,解决公司治理瓶颈;二是建立补偿制解决利益冲突下的两难选择;三是从私法角度解释任命制的含义,建立考核的法律基础和控制权行使的依据。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111-114,共4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人才强教计划资助项目PHR(IHLB)
项目编号:PHR 20110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