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侵权责任法》延续了《民法通则》多种责任形式并存的立法传统,不仅能全面、深入的保护各种权益,还能在对损害进行救济的同时发挥其预防损害发生的功能。该文从侵权法的时代要求出发,对不同责任承担方式发挥预防功能的理论基础,适用的范围、内涵的界定、扩展适用的领域和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产品召回制度不属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出处
《前沿》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3期118-120,共3页
Forward Position
基金
2009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课题"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预防功能研究"(项目编号:09GH002)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