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条约具有国际法和国内法双重属性。条约作为国际法没有效力等级之分,但在我国,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都可以批准或者核准国际条约并使之生效,因此,在我国生效的国际条约依据使其生效的国家机关不同的法律地位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国际条约在中国的法律形式有两类三种,两类即条约和协定,三种即:条约和重要协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国务院核准)→其他协定和具有协定性质的文件(勿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国务院核准)。上述三种形式的国际条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