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是一种博弈,既有竞争和对抗,也有合作和承诺。合作侦查博弈与常见合作博弈略有不同,其成立的根本点不在于博弈参与者的再次相遇,而在于博弈双方存在互补性利益、能够达成强有力的约束性协议且能够形成投机主义行为的预防机制。在侦查中,应正确看待侦查人员之间的不同认识、知情人的错误陈述以及与侦查人员预判相左的判断。侦查人员也要善于区分侦查博弈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利于己方的合作,并瓦解不利于己方的合作。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5期130-135,共6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作者主持的中国法学会2011年度部级研究课题"博弈论视野下的区域侦查协作研究"(项目编号:GLS2011D56)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1年度校级项目"合作博弈理论与区域警务合作制度研究"(项目编号:2011SK1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