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2期45-49,共5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项目编号:10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