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回顾、分析关于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本文指出,就为单位谋利的目的、单位犯罪的主体、单位犯罪的范围等问题,现有立法与司法解释并没有提供明确的答案。从单位处罚的目的与刑事政策的需要出发,本文建议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是组织责任,而非个人责任;在为单位谋利而实施个人犯罪的情况中,单位应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以日本刑法中的正犯理论与监督过失理论为依据,划分直接责任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单位谋利的目的不得同时作为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适用。
出处
《法治研究》
2011年第12期63-69,共7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