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据质量标准的基本内容是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同时渎职罪的证据标准有自己的特征。证据的数量标准则从职务犯罪初查、立案和侦查终结来把握,提出初查的"两个可能"、侦查的"两个存在"、侦查终结的"两个清楚"。避免对每一个罪名下的证据标准一一列举,即从事物的共性来研究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问题。在证明标准指导下来研究渎职罪的证据数量标准,从而使渎职罪的证据标准为证明标准服务。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5-2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2010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渎职罪证据标准>的部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