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推动检察权宏观运行机制的主体是上下级检察院,事由是上下级检察院启动检察权运行的理由。上级检察院在推动宏观运行机制过程中,拥有信息知情权、工作部署权、办案指挥权、业务考评权、检察培训权和监督权。根据检察权在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宏观运行的机理和最终目的,结合程序法定原则的要求,应当赋予下级检察院独立办案权、请示权、质疑权和建议权等项权能。根据检察权宏观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应当完善上级检察院获取信息、部署工作、办案指挥,以及下级院反映问题的程序和方式。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21-26,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