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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新闻报道内容的有效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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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制新闻报道内容可以划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为外部社会环境,即中国法制建设及普法教育所要求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可称为“输入状态的内容”。第二个层面是在具体的法制新闻报道活动中,媒介法制传播者根据相应的传播目的或社会目标要求,遵循新闻与传播的规律。对较为抽象、专业的法制新闻报道内容进行组织、编制,以直接用于报道活动的内容。这一层面的内容也可以说是“输出状态的内容”。这两个层面之间有密切关系,但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 王平
机构地区 徐州师范大学
出处 《声屏世界》 2011年第12期22-23,共2页
基金 江苏省教育厅2011年度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我国电视涉农法制报道现状与发展研究>(项目编号:2011SJB860004)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5

  • 1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5,27(1):64-66. 被引量:66
  • 2史尚宽.《宪法论丛》[M].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29页.
  • 3.“王光亚谈‘国际刑事法院’”[N].《法制日报》,1998年7月22日第四版.
  • 4谭吉贵.《司法腐败防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3页.
  • 5(英)丹尼斯·麦奎尔(DenisMcQuail),(瑞典)斯文·温德尔(SvenWindahl)著,祝建华,武伟.大众传播模式论[M]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

共引文献12

同被引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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