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民法上的现有侵权补充责任分为不作为补充责任、受益补充责任和监护、抚养补充责任三类。不作为补充责任的赞成理由并不妥当,非但如此,该种责任违背自己责任的理念,使当事人间的利害关系失衡,因而并不合理。适用补充责任,要求补充责任人不具有一般可责性且受害人承担先究成本具有合理性,这使得监护、抚养补充责任失去其合理性。受益补充责任符合该要求,救助行为中的补充责任、个人帮工中的补充责任和紧急避险中的补充责任均是其体现。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121-131,共11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场经营者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2709)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以‘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评析为起点"(项目编号:11B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