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中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兼采两大体系的优点,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然而由于两种制度所固有的矛盾和冲突,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难以避免。本文通过对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的比较分析,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合同法》中所存在的问题,宜用预期违约制度吸收不安抗辩权,重构出最适合中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出处
《社科纵横》
2011年第12期74-76,共3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