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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组织领导者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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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社会性质组织基于团体内部的亚文化,通过秘密的规则建立起隐形的组织结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确认犯罪组织的领导者时,应该以其领导行为对犯罪组织和犯罪行为的实际影响力为评价标准。组织领导者可以分为三种:组织规则制定者对组织的全部罪行负责、组织策划者对所策划的具体犯罪负责、具体领导实施者对所领导的具体犯罪负责。在司法实践中,应本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按照"社会相当性"标准,来认定具体的组织领导者,避免受犯罪组织内部不实的名称限制。
作者 李阳
机构地区 重庆公安局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80-84,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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