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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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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宁波长青公司驾驶人张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车头右角与行人谢某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此,长青公司作为车主支付死者家属赔偿金15万元,同时长青公司根据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89607.84元,但遭拒绝。于是,长青公司将保险公司告h 法庭。
出处 《道路交通管理》 2012年第2期69-6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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