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法律咨询室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哪些邮政业务?答:根据《邮政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开办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业务;还可以根据需要开办其他邮政业务。需要指出的是,邮政汇兑也是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所有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都应当开办。
作者 张毅
出处 《中国邮政》 2012年第2期51-51,共1页 China Post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