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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监察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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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3月,李某到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从2010年7月至10月在某用人单位(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A公司一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年10月.A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并出具了《辞退证明》。李某要求A公司:一是支付2010年8月至2010年10月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二是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三是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陈建华
出处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 2012年第1期53-54,共2页 Legislation and Policy of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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