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是"农民集体"并非一个实存的组织,这导致事实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缺位。另外,法律虽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但并未明确以上组织之间以及以上组织和农民集体之间是什么关系,因此极易发生农民集体的利益被以上组织所取代或损害的情形。本文主张应该把农民集体改造为集体土地股份合作社法人。
出处
《科技信息》
2012年第1期655-655,66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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