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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 VS OCPO——一个字母之差引发的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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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1年11月21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对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诉深圳市星宝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通公司”)、“OCP0”销售商——郑关笑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东莞中院判令被告星宝通公司和“OCPO”销售商郑关笑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珀公司涉案的第4571222号商标专用权;判令星宝通公司赔偿欧珀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60万元。由此,一场由“OCPO”和“OPPO”一个字母之差引发的商标纠纷最终落下了帷幕。
作者 邝宪平
出处 《创新时代》 2012年第1期64-66,共3页 Innovation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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