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保护区被界定为限制与禁止开发类区域,承载着环境公共利益。由于现行立法缺乏对保护区内农民的正当利益保护加以充分考量,从而引发农民对自然保护区的设置与管理产生极大的抵触情绪。依据利益补偿理论,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对农民合法利益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更新自然保护区的立法理念,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生态补偿机制,以实现生态公共利益与保护区农民私人利益的平衡。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84-86,共3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金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1BFX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