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跨国破产法律实务中,由于规则制定本身的缺欠以及国际司法衔接的困难,审判实践中面对很多困惑和难题。从欧美等国对跨国破产案件管辖、外国破产判决承认、关联企业破产以及重整程序等跨国破产审判实务的处理来看,立法很难对原则性的事项作出过于细致和富于操作性的规定。法官在评判时往往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案外其他相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这种利益的权衡不是完全无序的,它遵循着同类事实同等对待的原则,因而,引入"先例指导"制度的理念和经验就显得十分必要。
出处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96-99,共4页
Social Scienc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