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12月29日上午,被告人季纯彪、邢路等人参与嘉善县一个农贸市场鸡鸭脱毛摊位经营权招投标。在投标过程中,李永盛代理被害人朱晓莉通过正常投标取得脱毛摊位经营权。被告人季纯彪等人为了迫使朱晓莉退标,以讨要报名费为由先后对李永盛进行滋扰,对朱晓莉进行威胁、恐吓。在朱晓莉明确表示不愿意退出标位的情况下,被告人季纯彪、邢路等人又冲到大舜菜场朱晓莉的摊位处进行滋扰,先是要求购买200只鸡,随后又要求当众将半只鸡剁成肉末,朱晓莉觉得自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被迫退标。被告人季纯彪等人如愿以偿取得脱毛摊位经营权,后又在中标价基础上强行加价,将该摊位经营权再次转让给朱晓莉,非法获利人民币3.28万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62-63,共2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