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后果主义论辩旨在通过预测各种裁判可能引发的后果确定最终的判决内容及相关的裁判规则,其注重社会效果的预测和利益衡量的特点在社会学解释方法的适用过程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因而可以给予社会效果更多的关注。但与此同时,后果主义论辩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自身容易受到一些主观因素的干扰,而且其论证理论涉及诸多具体的社会利益,因而很容易出现法律虚无主义和司法行政化的倾向。文章结合相关案例具体阐释后果主义论辩在社会学解释方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和局限之处。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3-7,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矛盾化解的法律适用方法研究"(项目编号:11CFX002)阶段性成果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第六届科研立项校级项目"社会学解释方法的司法适用--以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目的"(项目编号:B11011)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