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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新发案例看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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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文章从一个新发生的案例出发,讨论了与之相关的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而摘取他人器官的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并对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合理性作了探讨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作者 吴莲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69-73,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汪晨,魏晓昕.小伙应聘卖医疗耗材,被骗至医院迷昏割肾[EB/OL].http://news.xinhuanet.corn/legal/2011-09/18/e-122049506.htm.该问日期:2011-9-18.
  • 2翁国.中国刑法总论[M].台北:中正书局印行,197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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