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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与村民自治”专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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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8年以来,随着以“包产到户”为形式的农村改革的展开,原有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逐渐失去作用。在新旧体制转换之时,一些地区的农民自发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以管理村级事务。我们党和政府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在全国农村推广开来。1982年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3年10月,中央《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规定,建立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同时普遍成立村民委员会。1988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出处 《党员干部之友》 2000年第1期7-13,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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