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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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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出处 《财务与会计》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2期74-74,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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