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安机关在侦破和查处刑事、治安案件中,会遇到大量因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这种侵权损害赔偿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张与否,完全是权利人的自主意愿,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无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还是公安机关的居间调解,都不具终极效力。因此,公安机关唯有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自己的权力和职责,才能保证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有效实现。
出处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第1期43-45,共3页
Journal of Hu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