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票据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被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所承认。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其他的权利财产,两个法律文件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质押权的成立、质押权的效力及质押权的实现等方面产生了如何适用的问题。基于两法的立法目的不同,依据两法所成立的票据质押并不冲突,属于不同的法律制度范畴,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49-53,共5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基金
山东科技大学科学研究"春雷计划"项目:21010A22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