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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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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诉讼时效制度 (一)我国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以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根据诉讼时效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第136条规定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特别诉讼时效仅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作者 姬广斌
机构地区 砀山县农行
出处 《安徽农村金融》 2011年第9期23-26,共4页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8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Z].,1986年..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号).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4]4号).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02/11法释(1999)7号).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年4月16日).
  •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Z].,..
  •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共引文献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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