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我于2011年元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5天,每天早上8:30上班,中午休息2小时,下午5:30下班。一天下午下班时,男友约我绕道到其单位会合,然后一起去吃晚饭。晚饭后8:30左右,我回家途中被高某驾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也已赔偿全部损失。当我以系下班途中遭受伤害,要求公司给予工伤待遇时却被拒绝,社会保险部门也驳回了我的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同样认为我不构成工伤。这到底是为什么?
出处
《新农村》
2011年第12期32-32,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