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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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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第三十条所列的保安员不得从事的行为中第六项规定:“保安员不得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作者 张冰洁
出处 《中国保安》 2011年第20期22-24,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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