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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特殊工时制职工加班事实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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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孟某于2099年4月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两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孟某工作岗位为送电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每天3小时至12小时不等。2010年8月孟某辞职并离开该工程公司,之后便以工作期间没有休过一个休息日,有时连续工作12小时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工程公司支付其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休息日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
作者 王铁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1年第8期36-37,共2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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