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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关于二倍工资的请求事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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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0年3月15日,某公司职工王某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依法支付其二倍工资。王某自称2006年到公司工作,公司不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将其解雇。公司应当另行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间一倍的工资。公司答辩称。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1年第1期37-37,共1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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