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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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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出处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1年第1期46-47,共2页 Shandong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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