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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商个人体系的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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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传统理论中,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小商贩往往被界定为商个人。这种传统界定已经过时并不能适应商法发展的新趋势,应原则上将三者视为民事主体的同时,为其保留成为商主体的可能,以贯彻私法自治原则。这对于商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将具有重大的意义。
作者 马永祥
出处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第4期71-74,共4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Zhengzhou Municipal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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