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广大农民依法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形式,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但由于不良竞选、村委会定位模糊和行为失范侵害了村民权利,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只有建立村委会的责任机制,明确村民自治的主体地位,完善监督体系,才能确保村民当家做主的权力,才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1年第5期70-72,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基金
石家庄学院科研启动基金资助项目"村民自治视角透视农村群体性事件--以石家庄市为例"(项目编号:09YB011)结项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