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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非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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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下,客观上往往造成股东会与董事会对公司各种信息掌握的不对称,而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和利益的最终享有者,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权利。《公司法》明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救济途径,较好地实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保障,但仍然存在不足。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引入检查人选任制度已具备其切实必要性和可行性,使股东知情权保护得到更加全面的贯彻与落实。
作者 应建均
机构地区 西南政法大学
出处 《延边党校学报》 2011年第6期72-74,共3页 Journal of Yanbian Party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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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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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Seholz/K. Schmidt, Kommentar zum GmbH-Gesetz, Pin. 13; BGH, GmbHR 77 P.153); OLG Harem, DB 1994 P.1232
  • 2BGH, GmbHR 77 P. 153; OLG Harem, DB 1994 P. 1232,
  • 3OLG Frankfurt.WM 1996 P.161.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6条第1款
  • 5刘鑫.《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若干思考》[J].审判研究,2003,.
  • 6蒋大兴.《反对少数股东的保护—探寻股东权利构造的基本面》.《21世纪商法论坛2004年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清华大学2004年9月25日-9月26日).
  •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0务第2款.
  •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4条、15条、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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