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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以不健全或未明确告知的规章制度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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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申请人小刘2008年大学毕业后应聘于某广告公司任美术编辑,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小刘在公司一直自认为表现很好。2010年11月,该广告公司以小刘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告知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不服,遂于2011年1月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该广告公司答辩中称,申请人在岗期间经常性的迟到、早退,以及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经多次批评仍未见悔改,故该单位依据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刘在抗辩中表示,迟到、早退的现象是存在,但并不是如该广告公司所说的经常发生。在工作时间内上网聊天的现象也存在的,但均是在工作的间歇时间,并未影响工作。且其在该广告公司工作期间从未听说过单位有这样的规定,否则他也不会违反。
作者 张鹏程
出处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11年第5期38-39,共2页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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