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职业协会惩戒中,一方面,惩戒决定人不得对裁决结果享有个人利益,尤其是金钱利益,同时,也不得对被惩戒人存在着个人偏见;另一方面,惩戒决定人应当保持独立性,通过内部职能分离制度可确保惩戒决定人的独立性,这兼顾了公正和效率的双重价值。另外,可采合理怀疑标准作为撤销职业协会惩戒决定或主张该惩戒决定无效的判断标准。
出处
《学海》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197-201,共5页
Academia Bimestris
基金
湘潭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开放课题“社团罚的悖论及其消解--以行政法治为视角”(项目号:10gg06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