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专利法仅规定专利权人享有标识权而没有确立专利申请人的标识权,《广告法》和行政规章则进一步规定专利申请广告以及标识专利申请号属于违法、违规的行为。对此杨喆和宋嘉两位先生分别在2009年两期《知识产权》杂志上提出截然不同的看法和建议。通过比较中德两国的做法,可以发现在该问题上,德国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则更加合理和缜密,既兼顾到了专利申请人的广告利益,同时也考虑到了竞争者的知情权,以及消费者不被虚假广告误导的利益。建议将来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承认专利申请人的广告利益,并进一步平衡专利申请人与消费者、竞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第1期90-94,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基金
"同济大学促进对德学术交流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