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四个中心"建设法治环境配套的重点有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立法的重点在于完善中央层级的金融立法、创新航运领域的地方立法;中央侧重于完善立法,上海市侧重于制度创新,如创新金融产品等。执法层面,上海市需要在实现行政监管的协调,提高行政服务的效能和透明度,建立健全国内金融、航运仲裁机构等方面有所作为。此外,要重视法治环境配套建设中的区域协调问题。通过建立区域立法协调机构和区域执法协调机制,解决区域在立法和执法中的可能冲突,形成"四个中心"建设所需的良好法治环境。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1期65-72,共8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先行先试’立法和决策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I0ZS136)阶段性研究成果
上海市教委行政法学重点学科
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行政法学重点学科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