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种外在原因和刑法自身缺陷的存在,导致了当前对职务犯罪的处理过于轻缓。必须完备刑事程序法和刑事实体法体系,从严惩治职务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该罪的犯罪主体自身缺乏直接的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他们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贿赂,为其谋取利益,需要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作用于公权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司法认定中,正确理解"影响力"内涵和外延对该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关口前移,逐渐形成了参与社会各单位、监督主体共同开展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的"社会化大预防"工作格局。这种预防犯罪工作模式虽然具有显性社会效果,但与检察机关的特定法律监督职能定位相悖,易引发检察机关现实工作中价值定位混乱、决策与评价风险失衡等隐性冲突。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但是实践中讯问录音录像也产生了一些问题,因此,在现有的证据规则体系下,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操作中还有待细化。预防职务腐败需要从法律、制度、科技和经济等多方面采取对策,多管齐下,形成合力。近年来,随着国有公司、企业改制工作逐步推开,利用改制实施职务犯罪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中的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特征,当前在法律适用上存在若干难点、疑点,应采取相应的对策。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2年第1期109-117,共9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