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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人蔡丽丽与五河人李岩是朋友,2008年9月23日,李岩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借蔡丽丽现金30万元,约定6个月还清。2011年11月18日,蔡丽丽到五河法院起诉,称借款到期后找被告李岩催要,他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特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30万元。
作者 陶成 郭传艳
出处 《江淮法治》 2012年第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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