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水资源司法介入严重不足,许多重大污染事故引起的纠纷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大量严重污染水资源的行为往往仅通过行政罚款或民事赔偿了事,得不到应有的刑事制裁。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公益诉讼制度尚未建立、跨区域的水资源保护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犯罪结果难以量化、水资源污染案件的证据规则和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
出处
《环境经济》
2012年第1期70-75,共6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
基金
"中国法学会专项研究规划项目-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子课题"水资源法治"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