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时代生态危机的凸显,宣示法必须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使得传统法学"人的模式"突然面临困境,因为它们作为抽象形态,无不以人类自身作为着眼点,从未涉及人之外的任何元素,对于人类的"生态环境行为"便无从解释,也无从预测。于是对"生活在生态环境的人"进行多方位的解读、对人的"生态环境行为"的动机作出合理的解释和预测便成为环境时代法学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文章以人的"生态环境意识"为核心,择取人的理性水平、人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人追求利益的本能、人类的环境伦理水平、协调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法律理念这五个要素,以分析并概括"生态人"模式的具体内涵,继而考察"生态人"社会现实中的表现形态,从而建构法学"生态人"模式的基本形象。
出处
《东南学术》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1期70-87,共18页
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金
司法部重点项目<科学发展观与法律发展:环境法学研究范式变革>(编号:04SFB1018)阶段性成果